一、支持解決城市中低收入群體住房需求,維護城市社會和諧穩定
龐大的中低收入群體是城市橄欖形社會結構的基礎形態和發展力量。中低收入群體穩定安居樂業了,城市社會經濟發展就有了可靠的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其根本價值在于為城鎮中低收入群體解決住房問題,促進城市建設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的就是提供穩定可持續的住房資金支持機制,其要義就是建立規模資金池,形成互助機制,開展政策性支持。
從政治經濟學視角來看,這項制度通過強制儲蓄與互助共濟相結合的方式,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住房金融保障模式。它通過立法強制要求城鎮單位和職工按工資比例共同繳存,既確保了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又明確了資金的個人所有權屬性。從勞動力再生產理論看,住房作為勞動者基本生活資料,其成本理應包含在勞動力價值構成中。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繳存,實質上是對勞動力價值中住房消費部分的制度化保障,使勞動者在住房消費方面形成長期積累。這種積累不同于商業儲蓄的完全個人化,而是通過資金池的互助機制,為參與者提供政策性低于市場利率的貸款支持,從而顯著提升城市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支付能力。2024年,湖南省公積金貸款發放筆數中,中低收入群體占比為97.85%;而岳陽市的發放筆數中,中低收入群體更是高達99.79%。
制度的核心是其互助性特征。住房公積金通過“眾人拾柴火焰高”的運作方式,讓暫時沒有購房需求的繳存職工為有需求的職工提供資金支持,待前者產生住房需求時又能獲得其他參與者的幫助。這種設計既突破了個人儲蓄的局限性,又避免了完全依賴城市政府財政的不可持續性。從實踐效果看,這種互助機制取得了良好的可持續效果,得到了廣泛的認同。
在當前城市房價仍然高居不下的背景下,公積金貸款仍然具備政策性低利率優勢,為剛需家庭提供了實質性支持。近年來多地試點的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政策,正是為了擴大這種收入群體的保障覆蓋面;城市中的快遞員、外賣員、網約車司機等新業態勞動者,通過自愿繳存公積金,積累住房消費能力,保障他們在城市化進程中實現穩定居住。截至2024年末,全國已有超過100萬名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24萬人已使用住房公積金租房或購房,解決了住房問題。
從更宏觀的層面看,制度的政治經濟學意義還體現在其對城市社會結構的調節作用、對城市整個住房市場的平衡作用。作為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通過差別化信貸政策(如保一限二禁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完全市場化帶來的住房資源分配失衡,既保障城市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又抑制投資投機,較好平衡了效率與公平。2024年全國公積金貸款的發放筆數中有86.86%為首套房。為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有效的基礎選擇和保障路徑,對于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二、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進程,優化城市住房供給結構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住房制度改革進程中扮演了關鍵角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引入,巧妙地將住房消費納入勞動力價值構成,通過強制性儲蓄形成住房專項基金,既保留了社會保障屬性,又培育了職工自主解決住房問題的能力,促進了住房供給結構的轉變;為城市住房商品化改革提供了理想路徑,為優化住房供給結構提供了動力。在城市住房市場化初期,這種強制性積累顯著提升了城市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使大量城鎮公有住房得以順利出售,解決了城市財政兜底住房建設資金不足的困境。數據顯示,到1998年全國住房自有率已超過50%,較改革初期完全福利型住房兜底有了質的飛躍。同時,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特征有效對沖了市場化帶來的房價上漲壓力,使普通職工能夠承受商品房價格。這種“政策性金融+市場化供給”的組合,成為城市住房雙軌制改革成功的關鍵。
隨著改革深化,住房公積金發揮了差異化金融杠桿功能,不斷促進城市住房結構體系的優化,反映了其在城市住房體系中的核心地位。除偏向首套剛需住房外,2024年以前,政策重點引導住房建設向中小戶型、普通商品房傾斜,推動了住房供給結構與大眾需求的匹配。1998-2010年間發放的公積金貸款中,90平方米以下戶型占比超過60%,有效促進了住宅產品的合理化。2023年全國公積金貸款的發放筆數中,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占比達到了90.61%。這種政策導向促使開發商調整產品結構,間接推動了房地產行業從規模擴張向品質提升轉型。
同時,制度通過項目貸款和增值收益上繳等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彌補了市場化開發的不足,形成了商品房與保障房協同發展的供給格局。2009年以來,全國利用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試點,累計向373個試點項目發放貸款872.15億元,支持建設保障房近7000萬平方米,解決了約110萬戶城鎮家庭住房困難。而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城市廉租房建設的機制,也實現了住房資源在城市區域內的定向再分配。至2024年末,累計為公租房(廉租房)建設提供補充資金8718.09億元,為住房保障體系提供了穩定資金來源。
三、調節城市職工收入分配格局,提升城鎮居民福利水平
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獨特的設計機制實質性地提高了城鎮職工收入水平,這種提升不是簡單的工資數額增加,而是通過制度性安排優化了職工住房消費能力。從表面看,職工每月工資中需扣除一定比例繳存公積金,似乎減少了即期可支配收入。但單位同步繳存的同等金額實質上構成了職工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這部分住房專項收入雖不能隨意支配,但通過專項積累形成了長期住房保障資金,其所有權完全歸屬職工個人。
這種收入增加方式具有鮮明的政治經濟學特征。在馬克思主義經濟學框架下,住房作為勞動力再生產的基本生活資料,其價值補償本應包含在工資之中。計劃經濟時期,這部分價值以實物分房形式實現;市場化改革后,則通過住房公積金實現了貨幣化轉型。單位繳存部分實質是將原先用于建房投資的資金轉化為職工個人賬戶積累,是住房消費價值返還給勞動者的制度體現。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積金繳存免征個人所得稅,職工實際獲得的住房保障價值高于同等數額的工資增長。其現實意義十分明顯。
制度運行中還產生了顯著的財富增值效應。公積金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遠高于普通活期儲蓄;在絕大部分時期,貸款利率比商業貸款要低1-2個百分點,這種“低存低貸”的設計形成了政策性利差補貼。以30年期100萬元貸款為例,公積金貸款可比商業貸款節省利息支出約20萬元,相當于間接增加了職工收入。這種補貼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質,越是中低收入群體,獲得的相對補貼力度越大。數據表明,公積金貸款家庭中95%以上為城鎮中低收入職工,他們通過制度性補貼有效放大了住房消費能力。
從動態角度看,公積金制度還通過工資增長機制間接提升職工收入。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各地定期調整繳存基數上限和比例,2024年,全國共有32個城市已將月繳存基數上限提高至3萬元以上,而岳陽市月繳存基數上限則從2014年的9525元提高至2024年的19587元。這種調整保證了職工的住房積累與經濟發展同步增長,形成了制度化的收入增長通道,促進了城鎮職工福利水平提高。
從更宏觀層面觀察,公積金制度對職工收入的提升不僅體現在個體層面,還通過住房財富效應促進了整體居民財產性收入增長。研究表明,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資產積累速度顯著快于無公積金支持家庭,這種差異在中長期將轉化為明顯的收入差距。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住房市場的資本屬性,但從保障勞動者分享發展成果的角度看,公積金制度確實為普通職工參與財產積累提供了制度通道。
四、釋放城市居民住房消費潛力,助推城市經濟高質量發展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核心安排,在促進城市房地產發展、推動城市經濟增長方面發揮著多層次的積極作用。從宏觀經濟運行角度看,這一制度通過住房消費與投資的良性互動,成為拉動內需的重要引擎。公積金制度通過釋放長期壓抑的住房需求,為城市房地產市場注入了強勁動力。不僅創造了新的投資增長點,還帶動了建筑建材、家居裝飾等傳統產業升級。這種拉動效應不僅體現在住房建設本身,還通過乘數效應擴散至整個經濟體系。研究表明,每100億元公積金貸款投入,可帶動上下游產業增加約300億元產值,創造近10萬個就業崗位,這種杠桿作用在經濟增速放緩時期尤為珍貴,它能夠隨著城市經濟發展階段的變化而動態調整其作用方式,持續為城市經濟增長注入新動能。
從資金循環角度分析,住房公積金構建了城鎮居民儲蓄向住房投資的轉化通道,優化了社會資金配置效率。與普通銀行存款不同,公積金歸集資金專項用于住房領域,形成了“繳存-貸款-還款-再貸款”的閉環流動模式。截至2024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約16.49萬億元,支持近5000萬戶家庭購房。這種定向信貸機制有效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領域,避免了金融空轉風險。特別是,公積金貸款平均期限長達20-25年,為住房市場提供了穩定的長期資金支持,平抑了市場波動。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和2020年新冠疫情期間,公積金貸款投放的逆周期調節作用尤為凸顯,成為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
制度設計中的消費刺激機制也頗具特色。通過“強制儲蓄+低息貸款”的組合,既培養了居民長期儲蓄習慣,又降低了即期住房消費門檻。這種設計巧妙解決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住房消費的“雙缺口”難題——短期支付能力不足與長期積累機制缺失。數據顯示,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職工購房時間平均比完全依賴自有資金的家庭提前5-8年,這種消費前置顯著放大了住房市場的有效需求。同時,公積金提取政策對租房這類衍生消費的支持,進一步釋放了住房產業鏈的消費潛力。2024年全國住房公積金支持租賃消費提取金額達2720.57億元,在提取業務量中的占比高達27.04%,成為后疫情時代消費市場的重要穩定器。
在產業轉型升級背景下,公積金制度還通過支持人才安居促進了城市創新經濟發展。多地城市出臺的人才安居政策中,公積金繳存使用優惠政策升級是核心內容之一。如岳陽市對高層次人才放寬公積金貸款額度限制,杭州對重點產業人才提高繳存比例補貼,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創新人才的居住成本。這種人才支持機制為城市產業升級提供了人力資源保障,形成了“住房保障-人才集聚-產業創新”的良性循環,為城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持久動力。
五、健全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強化城市民生保障功能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填補了傳統社會福利制度在城市住房保障方面的空白,形成了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相銜接的社會保障系統。從制度內核看,住房公積金的強制性儲蓄特征構建了個人、企業與國家三方共擔的保障責任框架,既避免了完全國家福利模式下的城市財政壓力,又克服了純市場化保障的不確定性,這種“國家引導、個人積累、社會互助”的保障模式,是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的實踐創新。
制度的保障功能首先體現在覆蓋范圍的動態擴展上。從最初僅覆蓋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逐步擴展到城鎮各類企業及其在職職工,再到近年來試點納入靈活就業人員和新市民群體,公積金制度的包容性不斷提升。體現了社會保障體系的時代適應性。截至2024年,全國實際繳存職工人數達1.76億,在城鎮就業人口中的覆蓋率達到37.21%,使更多群體能夠便捷享受住房公積金保障權益。
住房公積金對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作用還體現在其與其它保障制度的協同效應上。作為專項住房保障安排,公積金與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形成互補關系:一方面通過個人積累提升職工自主解決住房問題的能力,減輕政府直接供給壓力;另一方面通過增值收益上繳支持廉租房建設,為無力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群體提供托底保障。這種“自助+互助+公助”的多層次設計,使住房保障資源得到優化配置。
從保障質量來說,公積金制度通過專業化管理確保了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住房公積金實行“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治理架構,有效防范了資金挪用風險。資金運用嚴格限定于住房消費領域,主要投向風險可控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不良貸款率長期保持在0.03%以下的極低水平,遠優于商業性住房金融。
六、服務城市治理現代化目標,彰顯制度獨特政治價值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展現出獨特而深刻的制度價值。從治理結構看,這一制度構建了“政府主導、市場參與、社會協同”的多元共治格局,體現了現代治理體系的核心特征。展現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
制度的現代化治理特質尤其體現在其數字化公共服務轉型方面。近年來推行的“互聯網+公積金”建設,通過數據共享和流程再造,實現了業務辦理從“多門跑”到“一網通”的革命性轉變。湖南岳陽湖北荊州率先試點的異地業務通辦機制,依托全國住房公積金小程序和省級政務平臺,使跨省市轉移接續辦理時間從30天壓縮至即時辦結。這種以技術創新驅動治理效能提升的實踐,充分體現了“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的現代治理理念。截至2022年,全國公積金線上業務辦理率平均超過80%,部分發達地區達95%以上,這種高效率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為其他領域的“放管服”改革提供了寶貴經驗。
從法治化進程考察,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軌跡本身就是國家治理法治化的生動縮影。從1991年上海試點時的政策性文件,到1999年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現法制化定型,再到2002年、2019年兩次修訂完善,制度始終沿著法治軌道穩步發展,使制度治理更加開放包容。
在應對風險及突發事件和經濟波動上,制度的彈性調節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實現了對社會風險的穩定和化解作用。新冠疫情暴發后,住建部迅速出臺政策為企業減負,為職工還貸解難,疫情年全國累計為33.6萬家受疫情影響企業辦理緩繳,涉及職工約1800萬人,緩繳金額超過300億元,這種精準施策能力體現了公積金制度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獨特價值。在資金風險防控層面,公積金制度構建了全方位、多層次的現代化監管體系,將傳統管理經驗與現代科技手段相結合的治理方式,實現了治理能力質的提升,使公積金不良貸款率長期保持在0.03%以下的極低水平,創造了政策性金融風險管理的典范。
制度創新也是推動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引擎。面對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人口流動、就業形態變化等新挑戰,公積金制度展現出快速的適應性創新能力。針對新市民群體設計的自愿繳存政策,打破了傳統勞動關系限制;適應靈活就業特點推出的按月繳存、彈性基數等創新舉措,體現了治理方式的包容性發展和治理理念模式的深層次變革,反映了制度與時俱進的自我完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