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深入剖析了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當下住房市場發展新階段所遭遇的諸多挑戰,同時強調了對其進行改革的緊迫性和必要性。伴隨住房商品化的持續推進以及市場多元化的演變,傳統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亟待與時俱進,以更好地適應新的形勢。文章通過借鑒新加坡廉政金制度的成功實踐經驗,開創性地提出將廉政金職能融入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構想,旨在達成住房保障與公職人員廉潔性的雙重目標。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廉政金;制度改革;新加坡經驗;住房市場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關鍵一環,旨在通過職工與單位的共同繳存,增強職工的住房購置能力,推動住房市場的繁榮發展。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住房市場的供求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住房公積金制度也面臨著一系列嚴峻挑戰。與此同時,廉政建設始終是我國政府工作的重點,廉政金制度作為一種有效的反腐手段,已在部分國家和地區得到成功應用。因此,深入探討將住房公積金制度與廉政金制度相結合的改革路徑,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戰略價值。
一、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沿革與發展進程
(一)單位住房福利制度的形成(1949-1978年)
這一時期,住房的商品屬性得以延續,公私并舉,住房建設持續推進。1958年起,我國開啟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絕大部分房屋納入國家經租房機制。1966年“文革”爆發后,北京市多達8萬余戶、54萬間、約765萬平方米私人房產被迫交公。歷經這一系列變革,單位住房福利制度逐步成型。
(二)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與試點(1978-1994年)
1978年改革開放后,我國積極探索將住宅出售給職工,即政府統一建設,以土建成本價向居民出售。1980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批轉《全國基本建設工作會議匯報提綱》中正式提出實行住房商品化政策,明確“準許私人建房、私人買房、準許私人擁有自己的住宅”。1994年7月,國務院頒布《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致力于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配的全新城鎮住房制度,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加速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三)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進(1994-1998年)
這一階段的關鍵政策包括:1994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旨在建立契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城鎮住房制度;1995年試點成功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為職工購房提供資金支持;1996年開始施行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為中低收入家庭構筑了住房保障的堅實防線。
(四)住房市場化的全面實施(1998-2003年)
1998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明確提出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推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并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導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同時決定,1998年下半年起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至此,我國施行近四十年的住房實物分配制度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五)住房制度的調整與完善(2003年至今)
這一階段的核心政策涵蓋:2003年開始實施土地招拍掛制度,有力地規范了土地市場;2005年開始推行的“國八條”,進一步強化了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2007年開始施行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大幅增強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2010年開始實施的限購政策,有效抑制了投機性購房需求;2016年房地產市場開啟了一輪去庫存的調控,主要政策包括降低購房首付比例、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等;2022年央行、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做好當前金融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工作的通知》,推出16條金融舉措,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2023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決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問題;同時多地也在優化調整房地產政策,包括降低購房門檻、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等。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沿革和發展進程
(一)起步試點階段(1991年至 1994年)
1991年,我國上海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率先構建住房公積金制度。此后,這一制度在部分大城市逐步推行。在這一初始階段,尚未形成全國性的規范制度,僅有部分大城市進行自主探索,參與職工數量有限,公積金主要用于供給端,范圍狹窄且制度不明晰。
(二)全面推廣階段(1994年至 1999年)
1994年,我國頒布《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進一步推廣住房公積金制度。越來越多的城市紛紛建立起該制度,至1998年底,我國大多數城市已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此期間,住房公積金制度實現了進一步發展,推行城市數量顯著增加,覆蓋范圍持續擴大,歸集數額穩步提升。
(三)法制化、規范化階段(1999年至2002年)
1999年,我國政府發布并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清晰界定了住房公積金的性質、適用對象、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等關鍵環節。其中特別規定,各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從而使住房公積金制度邁入法制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四)逐步完善階段(2003年至今)
2003年起,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繼成立,各地住房公積金屬地化管理、決策體系逐步構建完善。為進一步補充和優化住房公積金制度,住建部(原建設部)、我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公安部等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文件。這些舉措旨在破解農民群體的住房融資難題,推動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場化進程,支持住房保障體系建設,促進租購并舉,并增強人們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的能力。在這一階段,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功能日益多元化,重點聚焦于拓寬覆蓋面、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提升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等領域。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歷史使命
(一)近年來我國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和目標
主要目的:其一,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扭轉過去以福利分房為主的模式,促使住房資源通過市場機制進行合理配置。其二,提升居民居住水平:滿足民眾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切實改善居住條件。
主要目標:一是構建健全的住房市場體系:涵蓋完善的買賣、租賃市場等。二是實現住有所居:保障不同收入群體均能獲得適宜的住房。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中起到的具體作用
1.支持住房消費:為繳存職工提供了重要的購房資金來源,助力職工實現住房夢想,提高住房自有率。
2.促進住房市場發展:通過匯聚大量資金,為住房建設和房地產市場提供了穩定的資金支持,有力推動了住房市場的繁榮。
3.增強職工住房支付能力:職工在購房時能夠運用公積金貸款,享受較低利率,顯著減輕還款負擔。(2023年發放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在償還期內可為貸款職工節約利息支出約2262.96億元,平均每筆貸款可節約利息支出約 7.91萬元。)
4.資金積累與保障:形成了一筆長期穩定的住房資金儲備,對職工的住房保障發揮了關鍵作用。
(三)存在和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
盡管我國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住房商品化程度大幅提升,居民居住條件得到顯著改善,住房市場體系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但不可否認的是,仍存在部分地區住房供需不平衡、部分群體住房困難等問題亟待進一步解決和優化。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個持續推進的動態過程,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不斷進行調整和優化,這始終離不開住房金融的專項支持。據《全國住房公積金公報》截至 2023年末,全國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 3356.90億元,累計提取公租房(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 7560.20 億元。
目前,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已形成巨大規模的資產,必須進行專業化管理。截至 2023年末,全國累計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4768.54萬筆、15.19萬億,貸款余額為7.8萬億。截至 2023年末,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逾期額 18.68億元,逾期率 0.02%。從數據來看,住房公積金的風險管控效果顯著優于商業銀行的一般性住房按揭貸款。
四、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至今遇到的挑戰和解決思路
(一)主要的挑戰
1.制度滯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自制定至今,已歷經二十余載。盡管期間經歷了兩次修訂,但調整內容相對有限,致使其在應對日益復雜且快速變化的住房制度改革進程以及全新的房地產經濟發展態勢時,顯得力不從心、捉襟見肘。隨著時代的演進,各類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現有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在眾多方面暴露出明顯的滯后性,無法有效應對和化解當前住房領域面臨的諸多復雜挑戰和深層次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住房公積金制度效能的充分發揮。
2.作用下降:商品房供給關系發生變化,住房保障逐步多元化,隨著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現象逐漸凸顯。與此同時,銀行提供的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利率最低額日趨接近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原本對購房者的強大助力作用顯著減弱。購房者在購房決策時,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依賴程度和吸引力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促進住房消費、穩定房地產市場等方面的關鍵作用受到削弱,其在房地產經濟中的地位和影響力面臨嚴峻挑戰。
3.執行困難:對于那些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而言,在實際執行住房公積金強制繳存的過程中遭遇重重困難。這些企業可能因歷史原因背負沉重負擔,若一次性強制要求其補繳住房公積金,極有可能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巨大壓力,甚至可能導致企業面臨生產經營困境乃至倒閉的風險。這使得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具體執行層面遭遇較大阻礙,難以順利推進。如何在保障職工權益的同時,妥善處理好企業的實際困難,成為亟待解決的難題。
4.公平性問題:社會各界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提出了質疑。繳存比例設定在5%至12%之間,且可由單位自行確定,然而卻不允許職工自主選擇是否繳存。這種制度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公眾對公平性的擔憂,使得部分人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保障不同群體利益方面存在不公平之處。這不僅影響了公眾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認可度和滿意度,也給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如何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提升制度的公平性成為必須直面的重要課題。
(二)解決思路
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踐中,公務機關以及國企等單位基本能夠按照最高繳存比例,合規足額地進行繳存。然而,中小民營企業普遍存在未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現象,并且存在通過規避住房公積金監管來降低用工成本的需求。中小民營企業的職工在房地產市場繁榮時期,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有較普遍的需求,會向單位要求繳納住房公積金。而當整體經濟形勢出現危機,裁員潮來臨時,這些職工又會試圖通過投訴單位未繳或少繳公積金的方式,獲取一定的經濟補償以緩解生活困境。
綜上所述,總體上需要確保公務機關、國企等單位繼續穩定繳存,以維持后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金需求。對于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自由職業者等有享受住房公積金福利需求的群體,則可讓其自主選擇是否繳存。可以通過提升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有利條件來激發他們自主繳存的積極性,例如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收益,繼續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等。但這樣的舉措也會給住房公積金管理者帶來一定的管理難題,因為住房公積金管理者與銀行類似,主要依靠存貸利差來維持經營和管理。因此,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思路以及這項基金的運作管理模式,成為今后思考改革的重點方向。基于此,我們可以考慮借鑒廉政金的模式。通過這種模式的引入,或許能夠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提供新的思路和途徑,更好地適應時代發展的需求和挑戰。
五、新加坡廉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內容
新加坡推行的公積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貪污行為的發生。它對公務員的廉潔從政行為起到了顯著的激勵作用,促使他們為了自身利益堅守廉潔底線;同時,對貪污腐敗行為形成了強大的約束,使公務員在面對誘惑時不得不謹慎權衡利弊,從而維護了公職隊伍的純潔性和廉潔性。
(一)繳納比例
在新加坡的廉政公積金制度中,公務員個人需拿出工資總額的18%進行繳納,政府則需支出工資總額的22%,最終將相當于工資總額40%的款項存入公務員個人的公積金賬戶。這種明確的繳納比例安排,確保了公積金能夠有充足的資金積累,為后續的各項機制奠定了堅實的資金基礎。
(二)激勵機制
該制度設計了獨特的激勵機制。隨著公務員工作時間的延長,其公積金的積累相應增多。通過這種方式,旨在提高公務員對于廉政勤政所帶來的收入預期,讓他們清晰地認識到,保持廉潔奉公不僅是職責所在,更能在長期的職業生涯中獲得切實的經濟利益回報。這種激勵機制促使公務員更加積極主動地保持廉潔,努力提升工作績效,以爭取更多的公積金積累。
(三)約束機制
在新加坡的廉政公積金制度中,有著嚴格的約束機制。倘若公務員出現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那么將毫無例外地一律取消其全部的公積金。這一規定極大地增加了公務員貪污腐敗的成本和未來所面臨的風險,對他們的行為起到了強有力的約束作用。因為一旦他們選擇違法亂紀,就意味著將失去長期積累的巨額公積金,這對于他們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損失和威懾。
六、將廉政金制度納入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一)制度基礎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歷經多年的發展與完善,已構建起一套涵蓋繳存、提取、使用、管理等眾多環節的相對全面且細致的制度體系。這一制度體系在規則制定、流程規范、監督管理等方面均有明確且成熟的規定,為引入廉政金職能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其規范化的操作流程和嚴格的管理模式能夠為廉政金職能的順利融入提供有力保障,確保廉政金的運作有章可循、有序開展。
(二)技術支持
當今,信息技術正以驚人的速度蓬勃發展。大數據技術、智能化管理系統、高效的信息傳輸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不斷涌現且日益成熟。這些技術的進步為廉政金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強大的支撐。通過運用大數據技術,能夠對廉政金的繳存、使用等數據進行精準分析和實時監控;智能化管理系統可提高廉政金管理的效率和準確性;高效的信息傳輸網絡則保障了信息的及時傳遞與共享,從而為廉政金制度的高效運行提供了堅實的技術保障。
(三)社會需求
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加強廉政建設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呼聲和強烈愿望。腐敗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和經濟的健康發展,人們對于建設廉潔政治、凈化社會風氣有著迫切的期待。引入廉政金職能正契合了這種社會發展的大趨勢,能夠更好地滿足社會對于加強廉政建設的實際需求,有利于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氛圍,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與持續進步。
七、將廉政金制度納入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建議
(一)制度設計
將廉政金制度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構建統一的住房公積金和廉政金賬戶。住房公積金和廉政金的繳存比例依據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工作年限確定,工資收入越高、工作年限越長,繳存比例越高。
新加坡的制度設計中住房公積金和廉政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條件相同,可用于購買住房、支付房租、償還債務等特定用途。我國的廉政金制度設計,相當于為體制內人員退休后提供了豐厚的廉政金獎勵,同時明確在其違反規范規定時,需要承擔廉政罰款。由此,我國的廉政金不可輕易因購買住房、支付房租、償還債務等特定用途支取使用;僅考慮如本人及直系親屬大病、家庭重大危機等情況,采取借款的形式使用,具體應承擔的利率可后續詳細制定。
公職人員在工作期間違反了廉政規定,除了可能面臨紀律處分和法律責任外,還將按照規定被扣除一定比例的廉政金。
(二)激勵機制
建立住房公積金和廉政金的獎勵機制,對在工作期間表現出色、未違反廉政規定的職工給予獎勵。獎勵的方式包括提高住房公積金和廉政金的繳存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優先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三)監督管理
設立專門的住房公積金和廉政金管理機構,負責住房公積金和廉政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等工作。強化對住房公積金和廉政金管理機構的監督,確保管理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構建住房公積金和廉政金的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住房公積金和廉政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八、廉政金制度改革潛在的挑戰
(一)利益調整
改革必然會觸動不同方面的利益格局,在引入廉政金職能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某些群體的既得利益需要重新調整和分配。這就需要在改革實施過程中,深入分析和評估各種利益關系,妥善協調和處理好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訴求,以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矛盾和沖突。同時,要通過合理的補償機制、過渡方案等措施,盡力降低改革對相關利益群體帶來的負面影響,確保改革能夠平穩、有序地推進。
(二)制度銜接
廉政金制度的有效實施需要與其他眾多相關制度進行緊密的銜接與配合,如人事制度、薪酬制度、考核制度等。在制度銜接方面,需要確保廉政金制度與其他相關制度在目標、規則、操作流程等方面保持一致性和協調性,避免出現制度之間的沖突或矛盾。這就要求在設計廉政金制度時,充分考慮與其他制度的兼容性和互補性,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促進各項制度之間的良性互動和協同發展,以保障廉政金制度能夠在整個制度體系中順暢運行。
(三)實施難度
廉政金制度的成功實施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和環境,如完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對公職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嚴格的監督機制等。這些都對實施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和挑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來加以保障。同時,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阻力和困難,需要有堅定的決心和頑強的毅力來克服,以確保廉政金制度能夠真正落地生根、發揮實效。
九、政策建議與實施路徑
(一)政策建議
1.加強頂層設計:建立專門的機構或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協調相關政策。明確住房公積金和廉政金制度的目標、原則和框架。制定詳細的法規和規章,確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2.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廣泛的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制度的認識和理解。解釋制度的好處和對社會的積極影響。鼓勵公眾參與和監督制度的實施。
3.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加強對住房公積金和廉政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嚴肅查處違規行為,確保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實施路徑
1、試點先行:選擇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地區或單位進行試點。在試點中積累經驗,發現問題并及時調整政策。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根據試點結果進行推廣。
2.分步實施:制定詳細的實施計劃,明確各階段的任務和目標。按照計劃逐步推進制度改革,確保平穩過渡。及時評估實施效果,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
3.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間的協調機制,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財政部門等的合作。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加強信息共享和溝通,提高工作效率和協同性。
(三)實操設想
1.選擇試點,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設計應對方案
在試點城市或地區,對所有公職人員(公務員、公檢法其他事業單位等編制內人員),國資系統、銀行、保險、證券從業的高中管理人員作為廉政金強制實施管理人員。一些單位(如上市公司)高管、獨董等由單位申請后,經同級紀委監委與廉政金專業委員會共同認定為可納入管理的人員等。
2.簽訂協議,保障知情權減少后續處理的矛盾
納入廉政金管理人員的需要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知曉今后因違紀違規等行為可能造成個人廉政金被罰沒。被沒收的廉政金資金將直接進入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中,讓官員的違法成本直接進入惠民工程,體現了廉政金制度的公平補償性。
3.試點地區住房公積金自由選擇繳存,以公益保險金的形式存在
其他自由職業者或單位,可根據自主選擇繳納住房公積金,仍享受原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帶來的便利和福利。參與原有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單位或個人,執行原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不變,只是試點區域內不再對單位或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做強制性要求。
4.廉政金的繳存方式與原住房公積金相同強制代繳,繳存比例應再適當提高
剛開始試點地區僅將繳存比例從原有的公積金12%調高至廉政金15%-18%,參加廉政金制度被管理人員使用自己賬戶資金的方式須有所變化。因個人賬戶資金已經具備廉政金屬性,退休前就不得提取。原則上擔任法人代表的領導干部在完成退休離任審計后,廉政金賬戶資金仍需保留監管5年后再提取。
5.廉政金的提取與使用,原則上必須退休或離職審查完成后才能提取使用
公職人員因家庭人員大病或急需購房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個人賬戶資金的,須根據相關的管理規定提取少量應急資金或以貸款的形式借出部分資金使用。另外商業銀行和社會金融機構也會對公職人員提供有一定的優惠利率的融資方式。此外,若對個人公積金和廉政金賬戶資金提供了接近公積金住房貸款的利率收益,就已經可以補償和平衡個人使用借貸資金的成本了。
6.其他獎金的繳納和罰沒等,可根據具體的情況再制定細則
結合年度考核,對領導干部發放的績效考核獎金,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等高管的高額獎金等,可以申請繳入廉政金賬戶(享受個稅減免和較高的存款收益),但同時資金被鎖定至退休后且明確沒有違規違紀行為方可以提取。其間,也可能會根據公職人員考核或違法違規行為情況,被罰沒一定的個人廉政金賬戶的資金。
7.廉政金的運作與管理
廉政金制度對參與者若要能保持較高的存款收益,僅僅投資與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可能難以實現這個收益覆蓋水平。因此,今后該基金的運作應成立國家級的專業基金投資運作理事會和團隊專管,才可能控制風險達到收益。若能產生溢出收益一定要投入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或社保補充資金賬戶,進一步體現廉政金制度的公平補償性。
十、結論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新時代背景下,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革。引入廉政金職能可能會是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一個有益的方向,通過建立廉政金制度,可以加強對公職人員的廉潔監督,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健康發展。在改革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可行性和各種潛在的挑戰,以不斷完善思維。同時,要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公眾的參與度和支持度。在筆者探索的進程中,還需要繼續充分考慮可行性和各種潛在的挑戰,以不斷完善思維。